我省对15吨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按15吨缴费标准缴费的优惠政策,只在省内有效。各地在稽查时,如发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集装箱车辆实际没有从事集装箱运输(即实际从事普通货运)的,应按规定补足养路费。
五、严格执行征收计量规定。要按照省交通厅、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6〕358号),建立健全计量吨位核定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车辆档案,对厂牌型号输入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充实完善,提高与省公路局标准库匹配的成功率。
六、规范缴(免)费凭证管理。我省已实现养路费全省联网查询,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时,若车辆仅在本省范围内行驶,可不必补办凭证。如缴费义务人(车主)要求提供证明件时,可由车籍地稽征部门提供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并盖章证明;如车辆需驶离本省,缴费义务人要求补办凭证的,则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后,由车籍地稽征部门核实情况,按月补(换)发养路费缴(免)凭证,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七、严格调驻车辆管理。对营运货车实施调驻管理(包括外省籍车辆调驻本省和本省籍车辆调驻外省),对其它车辆实行车籍地征收、省际互不征收的原则。本省籍小型客车如长期在外省使用,车籍地稽征部门要提供邮寄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网上缴费等方便车主缴费。对车主户籍为外省且车辆也确实在外省使用的,应劝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户籍所在省管理;外省小型客车如长期在我省使用且要求在我省缴费的,应耐心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劝其回车籍地缴费。对劝返确有困难的,可报请省公路局与车籍地省级征稽机构协调解决。
八、强化稽征管理力度。稽征机构每月都要对欠费车辆(包括报停偷驶车辆)进行稽查、催缴,防止长期欠费车辆积淀。要全面加强稽征队伍的自身建设,认真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各市要于8月底前组织一次内部规范征费行为的自查自纠,重点是对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和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检查是否存在由于自身工作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自查报告请于 9月10日前报省公路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