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7〕20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财政厅、物价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路费稽征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克服临时观念,认真研究和努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协调,特别是要宣传国家有关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政策,使广大车主树立依法、及时缴纳养路费的观念,消除不实传闻给正常征收秩序造成的影响,确保养路费依法、及时、足额、有序征收,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和滞纳金计算办法。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我省已于2007年1月6日开始将每月缴费时间从上月月底前延至当月10日前,滞纳金标准从按日加收1%改为按日加收5‰。从2007年7月16日起,新增车辆当月按剩余天数计征,滞纳金按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的新计算公式计征。2007年8月11日至12日全省统一升级公路稽征管理系统。
缴费时间改变后,车辆报停和启用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范滞纳金减免征工作程序。根据交通部有关滞纳金可经省级公路征稽机构批准减免的规定,省公路局要抓紧制定滞纳金减免征管理规定,实施分级审核减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稽征机构严格按规定权限、在规定范围内操作,维护养路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养路费,严禁擅自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擅自扩大养路费减免范围和优惠范围。对经省批准实施包缴的车辆,要严格监管,对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单位(车辆),要取消其包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