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6.对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年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涉外企业可比照执行。
7.因遭受洪灾停产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
(二)减免有关费用
1.房屋重建方面:城市灾民住房重建中涉及向灾民直接收取的规费全部免除;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支持,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即征即返”的方式用于该片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农村灾民住房重建规费全部免除。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居民集中异地迁建需占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受灾户原有宅基地按规定收回。灾民住房重建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
2.学生入学方面:农村房屋全倒户、受灾特困户的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将其列入“两免一补”范围;属于普通高中阶段的,列入助学金资助对象;属于中职教育阶段的,免费入学;属于大学阶段的,在今年秋季入学时列入助学金资助对象,并可享受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市内高校要为其开设“绿色通道”。
3.工商管理方面: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工商机关批准后,可免收3个月的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4.水电安装方面:受灾群众的水、电恢复安装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三)增大财政、信贷、保险资金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投入,帮助灾民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困难。凡国家已下达我市救灾计划的重建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先期调度资金垫付安排。金融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要按风险可控、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化审贷手续,提高放贷效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要加快灾区保险理赔进度,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