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抓紧开展危房排危处置
因灾垮塌或经鉴定不能继续居住的房屋,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拆除。城市房屋重建,属于开发单位拆迁范围内的,由开发单位按照《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先行组织拆迁安置;近期无开发建设条件的,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异地迁建。农村房屋重建,属于已经批准征地范围内的,由征地办立即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对已进入建设用地申报程序,但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未进入建设用地申报程序的,要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和建设进度;农村宅基地实行占补平衡管理,超占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受灾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受灾家庭,优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并对原房屋进行一次性拆除补偿。支持直管公房除危解困和受灾严重的旧城片区改造重建。
四、加大投入,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充分调动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努力争取国家对我市救灾工作的更大支持,筹措更多的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足抗灾自救,千方百计增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投入,对市里下拨的各类救灾资金,要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打捆安排重灾区,发挥救灾资金的整体效益。
(一)减免有关税收
1.企业因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国家机关(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我市洪灾灾区提供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