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
(吉安委明电[200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
为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精神,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政府决定近期组成10个督查组,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8月10日至8月18日。
二、督查范围
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包括所在地相关的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
三、督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各级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各地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检查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