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按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作出处理。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已构成违法的,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一次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