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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如发生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第六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管辖的案件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一)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
  (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发出《整改指令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经安全生产监察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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