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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安监管法规[2005]7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水平,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文明执法和教育与处罚并举。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以及发生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的行政处罚。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执法,以及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违法案件监督和执法,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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