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安监管办[2004]136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局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批复工作,特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附件2: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规范文本格式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局机关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批复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定。
一、基本原则
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各有关处室应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工作时限要求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三、工作程序及责任单位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涉及多个处室,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运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1、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专业监管处室应及时指导有关市(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市(州)报送调查报告前,应通过约请有关市(州)安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
2、局办公室是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受理单位。接到各市(州)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基本内容及格式的,应在 1日内提出分办意见,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基本内容及格式的,应在1日内通知有关市(州)局改正后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