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安监管规科[2004]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掌握在本地开展工作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违反《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在本局网站公布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情况、业务范围、联系电话和安全评价人员名单,便于联系和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照《规定》给予违规机构和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二、安全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安全评价工作事关人的生命安全,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社会的稳定。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对政府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和《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结合年度总结,自查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报告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以及有无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主动将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基本情况向开展工作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