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石膏矿按照年生产能力分档缴纳: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缴纳1-5万元;年生产能力10-30万吨的,缴纳5-10万元;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缴纳10-20万元;
(三)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风险抵押金标准按年销售额分档收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 缴纳3-5万元; 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 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5000-10000万元的, 缴纳10-20万元;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缴纳20-30万元。
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其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3-5万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下的,缴纳3-5万元;年销售额300-1000万元的,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缴纳10-1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20万元。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缴纳3-5万元;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缴纳10-1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20万元。
(四)新开办煤矿、非煤矿山、巷探矿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建设期间,风险抵押金按10-20万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按一定比例转作救灾抢险资金,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费用。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的比例为: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特大事故或者当年发生两次死亡1-2人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实际发生额大于50%的,按实际发生数据实结算。
3、发生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2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转作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使用。
(四)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