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党委、各处室,厅机关服务中心: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均应严格依照《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审计项目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中提出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条件、数量、资质等要求。对于备选库中不适宜参加审计项目的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承办处室应在发送审计通知书前20天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送交分管厅长,经其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及时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上签注,并分别送交法制处、承办处室和会计室。
第六条 法制处根据《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签注意见,负责及时起草招聘通告,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招聘通告应载明审计项目名称、应聘人员条件、数量、工作时间、聘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并要求外部机构应聘时同时提出拟派出人员的名单和资质情况。通告期不少于3天。
第七条 法制处对应聘的外部机构进行审查,并会同办公室和承办处室,在监察室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摇号方式,从审查合格的外部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单位,同时填写《聘请外部人员抽签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