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对重新公布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补充通知
(大价函字[2003]3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防治“非典”期间药品市场稳定,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根据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65号)文件精神,对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65号)文件,重新公布政府定价药品,凡是生产企业不同的、未列规格剂型的,实行备案。药品经营单位须持进货发票和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物价局价格处备案。
二、辽价发[2003]65号文件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包括原研制和单独定价企业(文件中标示生产企业的除外)。
三、备案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大连价格信息《医药刊》和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