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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4、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组织培训与鉴定。择优选择具备资格的社会办学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也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指定办学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由经省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种鉴定范围内的考核鉴定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或岗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2、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本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积极配合开展不同职种、不同层次的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审查、资质年检、资质升级工作中,要将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列入审查内容;要指导企业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纳入企业目标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4、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题”的原则进行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

  5、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相关单位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6、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收费要本着“少收费、多服务”的原则,严格按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其他事项

  1、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和工作特点,原则上能进鉴定站鉴定的工种,均应进站鉴定,对于大的施工企业及因故不能进站鉴定的工种,经市建设、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由鉴定站到企业(工地)组织鉴定,或由鉴定管理部门派出考核小组到企业(工地)组织鉴定工作。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运行实际进行。

  2、对持建设部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按规定需要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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