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大建科发[2003]15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号令)、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和省建设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建设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建字[20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
建设行业内从事土木建筑、安装、机械施工、建筑制品;市政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环卫;城市勘察测量、房屋维修、物业管理、古建筑修建;城市燃气、热力、城市供水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组织管理
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实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督导。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计划,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岗位用人标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