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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2010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与男性实现平等就业。
  2.强化妇女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共享社会资源的程度。
  3.促进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4.减少城乡贫困妇女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具体指标:
  1.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5%以上,女性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教育、信息、金融、科研等领域中就业比例分别增长5-8个百分点,不断增加妇女劳动力转移数量。
  3.大力推动妇女创业,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发展民营经济,到2010年,民营企业中女性管理者比例达到35%左右。
  4.提高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到2010年,全市高、中级工女性比例增长5个百分点;女性技师和高级技师达500人。
  5.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平均覆盖面达90%以上。
  6.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统筹机制,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
  7.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与女性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妇女劳动权益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退休待遇。
  8.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土地补偿权等权利。
  9.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城市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群体中,妇女比例控制在60%以内,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策略措施:
  1.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在净增的就业岗位中确保女性有合适的比例,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2.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提供宽松的政策条件,为妇女自主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
  3.拓宽妇女就业领域,为妇女创造新的机会和就业岗位,加强适合城乡女性特点的就业技能培训、择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从事私营、个体企业,促进妇女多种形式再就业。
  4.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城镇从业妇女,普遍享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6.加大劳动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开展“宿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格单位”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外资、合资、个体和民营企业女职工劳动安全和五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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