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宿迁市2006-2010年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纳入本部门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指标的达标情况。
2.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儿童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为实施《规划》提供有力的组织、财力、人力保障,接受人大部门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推动《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交流,通过年度监测和阶段性评估,对《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加以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4.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实施规划工作会议,每三年进行一次实施规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通过设立“妇女儿童发展实事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奖”等奖项,推动儿童实事项目的实施。
5.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儿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经费由本级政府拨款,并列入财政预算,可按所在地区妇女儿童人均0.5元予以安排。
(二)监测与评估
1.县(区)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要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全市《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建立监测评估的指导与培训制度、定期反馈信息和检查评审制度以及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制度。
3.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定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审议监测评估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监测评估工作的重大问题。
4.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形成实施《规划》情况监测统计报告和评估报告,2008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各县(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健全监测评估机制,上报实施《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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