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自行失效。
(一)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无责任事故记录和违法记录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三)其他证件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培训、考核、发证程序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遵循统一的培训工作程序。
(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教师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收费依据等。
(二)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的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三)认真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四)做好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五)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同时提供培训总结、签署培训意见,呈报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部门遵循统一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部门收到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申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作同意培训。
(二)考核部门收到培训机构上报的考核申请表后,应在当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考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已经受理的考核申请,考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受理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并在考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