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执行国家总局制定的标准。
(二)除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执行省安监局制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安监局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相关人员的考核。
(一)省安监局负责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一、二级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中央在鄂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省安监局委托市(州)、扩权县(市)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监局负责,省安监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办理委托手续,实行年度审核委托制度。
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三)扩权县(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将考核发证情况报市(州)安监局备案。
(四)市(州)安监局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五)县(市、区) 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考核的人员由委托机关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总局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