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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安监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相应的培训工作。
  (一)省安监局负责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三、四级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市(州)安监局负责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县(市、区) 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鄂、省、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市(州)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五)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没有安全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上述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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