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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县(市、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 接受市(州)安监局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的级别开展相应的培训。
  (一)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州)、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六)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
  (七)省安监局每3年对三、四级培训机构组织评估,对安全培训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安全培训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
  (二)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安监局组织制定。
  第七条 省安监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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