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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失效]

  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场标志,并划线、定位。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

第四章 停放收费

  第十八条 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亮牌收费,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占道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经营性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停放保管费。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对所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位使用费和停放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类别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车主有权拒交。
  第二十一条 占道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占道停车场的收费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有关停车管理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划、市政等管理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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