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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废止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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