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宿政发〔200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 市物价局 市法制办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
根据《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同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收入的管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监控非税收入的使用,努力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市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支体系。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