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政府关于宿迁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各级水务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解缴和结算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三、强化措施,确保基金及时足额上缴
  一要分解征收任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宿迁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分解表》中下达的基金筹集数额,结合区域内用水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合理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迅速部署落实。
  二要完善计量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智能化”计量设施,逐步完善“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收费环节,实施有效管理。
  三要确保应征尽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用水户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各级水务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征收效率,确保做到应征尽征。对应当缴纳而故意拒交、拖欠或少交的取用水户,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要做到专户缴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
  四、加强领导,保证基金征收工作有效开展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成立机构,制订计划,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协调和处理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取用水户大力宣传基金征收政策,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基金征收的目的、范围、标准,以及违反基金征收政策的处罚措施等内容,形成依法缴纳基金的共识,为基金征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要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以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宿价工〔2006〕35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基金。各级财政、水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