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宿迁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筹集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的规定,结合宿迁实际,现就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基金筹集的意义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因水资源短缺而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性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宿迁是南水北调的重要通道,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改善我市的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组织实施,确保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明确要求,规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
(一)基金征收的性质与范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基金征收的时间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价格同步调整。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按定额集中缴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