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财综复字[2005]659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鄂安监管人函[2005]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2005年8月25日,我厅会同省物价局以鄂财综发[2005]27号文件发布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的是有关政府部门越权设立、收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培训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额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额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