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及备案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鄂安监管规科函[2005]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及备案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司函规划字[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安监局应明确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熟悉掌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管的相关政策和资质申报的条件,严格把好申报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核实关。重点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推荐。同时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违反规定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加以制止,并将违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安监局。
二、各申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4]25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提供申请材料,切实建立与申报的业务相适应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重点办理好注册安全评价人员的法定劳动关系证明和“四险”证明,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由原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包括临时资质)和由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如需继续从业,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资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