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计划项目合同执行,完成项目目标;
(二)定期、真实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并配合市建委科教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计,填报市建委下发的计划项目统计表;
(四)重视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第九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修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方案变更或其他影响到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的原因,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计划项目合同调整建议。
第十条 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实行按年度滚动立项。实施期限超过三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计划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未按计划项目合同实施的,建委科教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后,由科教处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程序:
(一)计划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建委科教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成项目验收资料;
(三)科教处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计划项目批件和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报告(专利号或申请号等);
(六)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相关的产品测试(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辅助资料等。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建委科教处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