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的供应单位(在连的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生产企业在连的总代理商)填报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 市建委备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产品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建委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
(三) 已经备案的产品,市建委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 《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供应的,供应单位需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及时申报市建委。
第六条 申请备案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大连市建委印发的《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
(四) 计划单列市以上的《产品鉴定证书》原件和近期有效检验报告原件;
(五)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
(六) 产品执行标准;
(七) 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证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消备案,并予公布。
第七条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予备案。
第八条 大连市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产品将加强监督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并进行跟踪监督。对抽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将从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除名,并收回备案证。
第九条 凡建筑工程使用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备案供应单位名录中选用。供应单位应向产品使用单位出示《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但产品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十条 凡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业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一条 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规定精神,维护备案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