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科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大政发〔2001〕70号),我市停止核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但为保证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工业产品供应仍须实行备案管理。为此,特制定《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备案管理部门设在市建委科教处,联系电话:3605344。

  
  附件:1、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第一批)
  2、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申请表(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市建委统一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备案并取得市建委统一印发的《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准进入大连市建筑市场。
  第五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