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大农村改厕工作力度。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相结合,多渠道筹集改厕资金。各县(区)财政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补助到位。各县(区)要将农村改厕纳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内容,农民新(翻)建住房与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农村新(翻)建住房时,要把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作为审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支农工作力度
10.加大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扶持力度。支持鼓励二级以上医院采取联办、合作、控股、收购等形式支援乡镇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上浮3%的优惠政策,经县(区)卫生局认定,须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与被支援的乡镇医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口支援协议;二是每年派出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到乡镇医院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派出医师人数可根据双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每年在乡镇医院工作的医师不少于3人;三是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到乡镇医院会诊、查房、咨询等活动,并免费接收乡镇医院卫技人员进修;四是与乡镇医院联合办医数量达5家以上。
11.建立城市医生服务基层制度。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在晋升中级和副高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在工作期间,要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讲座、查房等方式直接向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要根据当地疾病发生率,帮助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科室、开拓新业务、应用新技术等,帮助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提高被支援单位的管理水平;每月讲学、培训至少2次,帮助推广或引进至少1项卫生先进技术,带教(培训)1-2名业务骨干。
12.落实省扶持乡镇医院设备项目。各县(区)要将省对乡镇医院扶持的设备及时调拨到乡镇医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县(区)卫生局要建立上级支援设备登记及使用台帐,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用于农民群众防病治疗。
13.建立乡镇医院临床医生津贴制度。从2007年1月起,对在乡镇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满一年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乡镇医院临床医生,由乡镇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认,进行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住院医师每人每年12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副主任医师每人每年4800元,主任医师每人每年6000元。各县(区)财政要将乡镇医院临床医生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由县(区)卫生局负责按规定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或挪用,不得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