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乡镇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分别承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乡镇医院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卫生规划、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药品监管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职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履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职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针对性上门医疗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免费开展一类疫苗接种。
4.强化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管理水平,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房屋合并建设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由县(区)卫生局、计生局提出意见,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与小城镇“1+4”工程一并考核。要按照“三高”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标识,统一施工。要在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确保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其中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各一半)。各县(区)要根据现状,制定共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确保2008年完成。
5.完善村(居)级卫生机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以合理、便民为原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8~12平方米,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3-5名卫技人员,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
6.确保正常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县(区)要按照乡镇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在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防保员,并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防保员财政补助经费按月及时拨付到位。
7.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各县(区)要根据省农民健康工程要求,按照农村常驻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并将县(区)配套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其中对乡村医生的防保补助经费不低于30%。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综合考核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县(区)卫生局要制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县(区)财政按照项目用款计划和序时进度,每月随工资下拨经费。
8.实施“以奖代投”政策,支持乡镇医院发展。从2006年起,各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不少于80万元,用于对医疗机构“以奖代投”,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其中,80%的资金用于对乡镇医院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