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7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