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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七、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

  八、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陪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附件1、2),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及时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

  九、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2004年度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并统一投保至2004年12月31日。

  十、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十一、保费结算方式。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应提供盖有“200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发票未加盖“200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或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二、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向省政府采购办或中国保监会杭州保监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省政府采购办87055741;中国保监会杭州保监办8577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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