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4〕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起,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2004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四、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4年1月份起至2004年12月底。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如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具体承诺见《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五、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最高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
六、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