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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技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和技防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参加。
  技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单独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立项、招标、方案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建立技防系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技防产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使用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并加强对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涉及公民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已经建成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治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建立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三)确保图像信息画面质量清晰;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接触图像信息;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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