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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稳定和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对福利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积极向经济发达地区福利企业输送残疾人劳动力。“十一五”期间,通过福利企业吸纳2000名残疾人就业。民政、税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管,保证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并在岗工作,享受和健全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并有所照顾;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营造方便残疾人劳动和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残疾人创业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创业培训,并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资金,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十一五”期间,扶持1000名残疾人走上创业之路。
  5.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新途径。充分发挥社区在帮助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中度、重度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提供劳动和托养场所。组织农村残疾人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6.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和保护。保证残疾人优先享受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专营项目或产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或实行补贴等所获得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7.支持盲人医疗和保健按摩行业发展。对盲人开办按摩场所给予政策和经费扶持,鼓励盲人立足社区从事医疗和保健按摩。对于盲人医疗保健按摩等特种行业给予保护和扶持。进一步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建立市级盲人按摩指导机构。
  (二)社会保障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低保标准比健全人提高15%。积极探索提高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生活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
  2.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活及医疗保障制度,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范围。保证农村残疾人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和降低救助起付线,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有困难或无力缴纳的贫困残疾人,采取政府资助以及降低准入门槛办法解决。
  3.制定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负担。根据残疾等级和劳动力丧失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农村残疾人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三)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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