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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决定[失效]

  (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以及利用外存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经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缴款协议,在3年内分期缴纳。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出让、租赁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暂缓缴纳,但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缓缴协议。
  (二)鼓励国有棉纺企业利用压锭后的厂区用地转产经营,或采取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等形式,盘活土地资产。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转让、出租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留给压锭企业,专款用于安置压锭企业职工生产、生活。
  (三)鼓励、支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采取“退二进三”等形式进行合理置换,以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产业结构。外迁单位用地,政府在依法收回时应给予合理补偿,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所得土地出让金可按不高于80%的比例返还给外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和发展生产。对城市内闲置2年以上利用的国有土地,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出让或租赁给新的用地单位使用。
  (四)困难企业及其下岗失业职工承包“四荒”或从事农、林、牧、渔业承包经营的,享受现行农村和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地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样的政策,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搞好服务,使其快速健康发展;
  六、土地出让金、租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统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区人民政府按2:8比例分成。存量建设用地应收出让金、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收取,不再划分分成比例,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土地的应收出让金、租金,由市土地管部门负责收取;区县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收出让金、租金,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每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具体标准见附表),每2年调整一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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