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需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或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经营。
(三)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组建企业集团、转让企业经营权、授权企业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处置,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运营,或由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经营,并由经营单位负责保值增值。
(四)企业出售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五)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拔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足额收取出让金、租金;采取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在按法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集体土地凡是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的,要首先依法征为国有,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租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有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偿使用办法及区县与乡镇收益分成的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后受法津保护,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继承和转让、转租、抵押。“四荒”土地拍卖所得收益应用于土地整理、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五、从企业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土地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