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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决定[失效]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及其他近期拟规划利用的建设用地,今后要由土地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征用。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或分期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单位。在建设项目未开工之前,为防止土地闲或撂荒,所征土地可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单位耕种使用。
  非农业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既要防止低价无偿征用农民的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漫天要价,侵犯国家的利益。对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各类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张店城区魏北路以南、西七路以东、昌国路以北、东四路以西的范围内,根据人均耕地占有情况,分别控制在每亩9至12万元以内;
  (二)张店城区内的其他区域,根据人均耕地占有情况,分别控制在每亩6至9万元以内;
  (三)张店区城区外的区域内,征地补偿的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张店区的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要引入竞争机制,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用地,今后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减少协议出让。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凡在有偿使用范围内的,要实行年租制,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土地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抵押登记手续。
  政府鼓励受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以上地作价出资进行资本运营,盘活上地资产。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并依法缴纳有关土地税费,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拒不进行土地登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依法合理处置土地使用权,确保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根据企业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合理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企业兼并、合资、合作、租赁经营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要以处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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