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6日)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决定
(淄政发[1998]196号 1998年11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依法盘活土地资产,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培育发展土地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最佳效益,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今后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及安居工程用一地和画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地可以采取行政划拨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增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都要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当前要在继续搞好增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同时,把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
土地有偿使用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确定土地有偿使用的处置方式时,凡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均要实行年租制,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租金。土地的有偿使用无论实行何种方式,都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权属,并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厅权处置方案,必须依法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二、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对于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非农业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协议买卖土地,凡私下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土地管理部门应取消用地单位的用地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用地申请;规划部门应取消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并在两年内对被占地单位停止规划新占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