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19号)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5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维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暂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登记备案号统一编制。
经登记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对土地登记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