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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监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直接关系到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础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做好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安监系统必须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梳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
  首先,要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且按照制定机关、依据名称、颁布日期、施行日期、修订日期的规范格式进行分类排序,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
  其次,在对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不同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进行归纳汇总,并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相衔接。
  经过梳理确定的行政执法依据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2、分解安全生产监管职权
  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具体制度,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本部门的执法岗位,并对执法岗位进行具体分类,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及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其次,要根据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科学的行政执法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每个岗位具体的工作流程、上下环节的衔接、法定的工作时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规定等要求。
  3、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职权的行使,既是权力的运用,更是义务的履行。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责权一致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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