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消防规划200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宿政发〔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消防规划200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城市消防规划2006年度实施计划
为积极推进城市消防规划实施,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城市消防安全保障功能和整体防灾抗灾能力,依据《宿迁市城市消防规划(2000-2010)》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宿迁市城市消防规划2006年度实施计划。
一、计划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城市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方面年度应建设、改造、改建的工程、添置的设备以及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
(一)消防给水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43号)和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各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5%以上,其中消防水源2005年应全部达标。在上一年度建设的基础上,本年度内再增设市政消火栓200只。
湖滨新城和宿城新区结合建成区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不欠新帐。
(二)消防站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43号),“十五”期间宿城区应新建标准型消防站一座(占地面积4000m2、建筑面积2000m2),2005年度已列入计划,但由于资金等原因未实施。2006年度仍应按照公安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规划新建马陵路商业街,完成消防站的规划、选址工作,争取2007年投入建设,以负责老城区中心商业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区附近的灭火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宿城新区应建设一座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在年底前完成相应的规划、选址等工作,2007年投入建设。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的意见》(苏公发〔2004〕46号),在化工区(经济开发区北区)建立一座标准型消防站,2005年度已列入计划,但未实施,今年应完成规划、选址并投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