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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按原有办法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规定程序自行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申拨,由采购单位凭省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采购办核定的确认数,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采购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分期缴存“政府采购专户”的,应当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出分期缴存计划,由省采购办在确认书中一并核定。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收到集中采购资金的当日,将资金到账情况按项目书面通知采购中心。除全部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外,采购中心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到账通知后,方可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集中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省采购办(或委托采购中心,下同)对采购单位提交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同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确认盖章后的购货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支付凭证报省财政厅申请付款。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经省采购办审核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后,复核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按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项目在按合同申请最后一笔资金支付时,可同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该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算手续,省财政厅对结余资金审核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清算退回。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涉及预算资金的集中政府采购项目,在支付、清算完毕后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同时抄送省采购办和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书及购货发票原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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