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验收结算单(见附5)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四十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采购资金的具体汇缴、清算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库字〔2001〕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如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资金缴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