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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制定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预算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和省采购办等部门应重点监督。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省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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