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采购办备案。同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省级政府采购媒体暂定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的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从省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省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省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省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