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4),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与采购单位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运行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